今年1月,「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為重症患者放棄積極治療的自主權,提供了法源依據。但,關於基於自活動假牙己意思放棄治療,甚至未來安樂死可能合法化,卻甚少有討論其中涉及的人身保險相關問題。

就保險給付而言,現行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會有不同處理。就健康保險而言,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為例,疾病期間之病房費用及藥物、輸血與非健保給付之自費醫療部分,當然屬於保險人之承保範圍;但安樂死之行為,仍被定義為「自殺」,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由於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只是由病人預先同意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這部分不會產生任何積極費用,因此尚不致發生健康保險的理賠爭議,但未來若發法律許可安樂死,健康保險是否給付安樂死費用,即有問題。至於人壽保險則較無問題,因縱使是自殺,依現行保險法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自殺不賠期間只有在訂約後2年,因此若投保後2年始實施安樂死,保險人仍會負責。但加拿大及美國部分州,已擬在安樂死合法化後,將接受安樂死排除於2年自殺等待期的適用範圍。

保險是否應承保安樂死的相關費用的倫理問題,更值得探討。過去曾發生過這樣的一個保險爭議: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日額型住院醫療險。其後,甲因故成為植物人,但受益人未向A請求失能保險金,但因甲長期住院,向A繼續請求住院日額。A知悉後,主動給付失能保險金而讓兩保險契約終止。依法,保險人無主動給付保險金而終止契約之權,A的行為,似乎是考量持續給付長期住院日額於財務上比直接給付失能保險金使契約終止更不利益。同理,若保險契約承保安樂死,保險人會否基於財務考量而鼓勵被保險人自主放棄維生治療甚至安樂死?當保險公司評估,給付維生費用高於死亡給付時,保險人基於經營利益計算,有無可能鼓勵被保險人放棄治療甚或接受安樂死?

研究統計,牙周病人引發心臟病的機率是一般人的1~2倍,中風機率是3倍。由於心臟病的發生和血管的發炎密不可分,而牙齒正是身體內極普遍的發炎根源之一。若口腔長期存在細菌感染和慢性發炎,順著血液循環流到心臟,引發細菌性心內膜炎。並且極可能引發血管壁粥狀動脈硬化,增加血管阻塞及心肌梗塞的風險。此外,牙菌斑導致的牙牙周病治療方式齦炎易使身體免疫系統做出反應,使白血球增多,進而誘發心臟病。醫學新研究也指出,造成牙周病的基因位置,與心臟疾病的基因位置是接近的,牙周病者要特別關心心臟健康。

採否定論者指出,沒有任何實證研究顯示保險人將給付維生費用成本與死亡給付牙周病治療成本相比較後作出理賠決定。以美國為例,全美國一年關於維生的無效醫療成本約6億2千7百萬美元左右,只佔全部醫療支出約1%,實不足以造成保險人鼓勵被保險人不進行維生醫療甚至安樂死的財務誘因。另,調查顯示,美國因病死亡的病人中,只有0.027%選擇放棄積極治療或安樂死,此一結果,也不支持保險公司有積極鼓勵放棄治療的財務誘因。

採肯定論者認為,保險公司的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理賠成本的節省為首要,而安樂死藥物的成本約僅75到100美元,遠比維生醫療低,自然有財務上的誘因鼓勵放棄醫療或安樂死。再者,維生醫療在醫學上已證實多屬無效醫療,繼續支出保險費而使保險人持續承保維生醫療費用,並不會使被保險病人家屬得到實質經濟幫助,保險公司容易以此為由,說服被保險人放棄治療或接受安樂死。再者,保險人亦有可能與醫師結合,因醫師實施維生治療可能自己暴露於醫療糾紛紛險中,因此亦有勸說病人放棄維生治療或安樂死的誘因。

個人認為:(1)在安樂死可能合法化的趨勢下,監理機關應認真考慮將安樂死與自殺在保險上理賠作不同處理。(2)而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可獲得的保險契約利益大於死亡時,被保險人本身不容易產生放棄生存的保險契約利益的動機,因此重點在於,保險人不得有積極勸說,甚至拖延或刁難生存保險契約利益,含生存保險金、維生醫療費用等的給付的情形,否則就有違誠信原則與公平待客原則了!

牙周病是因黏附在牙齒表面上的牙菌斑細菌產生毒素引發牙肉發炎並進而造成支持組織破壞的疾病。早期牙肉會變紅、變腫,容易流血,稱為牙齦炎,此時牙周還可因刷牙及使用牙線而恢復健康。等到嚴重的牙周炎發生時,牙肉及骨頭可能已受到嚴重的傷害,牙齒可能鬆動、脫落或必須拔牙。事實上,四分之三以上的成人口內有不等程度的牙周疾病。早期牙周病常常是無痛的,所以定期檢查並時常注意自己是否有牙周病的跡象是很重要的。假如你警覺到自己有以下癥兆時,你應該考慮請牙醫師檢查一下自己是否已患有牙周病。刷牙時牙齦流血。牙肉紅、腫、痛。牙肉萎縮。持續口臭。牙齦化膿。牙齒鬆動。咬合改變。活動假牙不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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